独生子女条件主要包括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未满18周岁或未婚且无子女、父母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具体认定标准涉及户籍政策、生育时间节点及特殊情形豁免。
父母双方需满足终身仅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条件。1980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包括再婚家庭中继父母未共同生育其他子女的情形。涉外婚姻中若外籍配偶原有子女未共同生活,经公证后可申请认定。
子女需未满18周岁或已成年但未婚且无生育记录。对于在读研究生、服役军人等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可放宽至28周岁。残疾子女经鉴定后可不受年龄限制延续独生子女待遇。
父母生育行为需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规,无超生、非婚生育等违规记录。2016年前生育二孩又退回独生子女证的,需补缴社会抚养费后方可重新认定。
双胞胎或多胞胎视为一个生育胎次,可申请独生子女证。失独家庭再生育的,需注销原证件后重新办理。收养子女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明。
需提供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原始证件。流动人口需额外提交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港澳台居民需经公证机构认证生育情况声明书。
建议符合条件家庭及时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可凭证享受医疗优先、养老补贴等政策福利。日常注意保存独生子女证原件,升学就业等环节常需核验证件。定期关注当地卫健部门政策更新,部分省市对独生子女家庭提供公租房优先配租、中考加分等延伸福利,失独家庭另有特别扶助制度。办理过程中如遇证明材料缺失,可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出具生育情况历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