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歧视学生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教师实施歧视行为,主要涉及人格尊严权、平等受教育权等法律保护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教师应尊重学生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教师若因学生性别、家庭背景、成绩等因素区别对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严重者需承担民事责任。
常见形式包括语言侮辱、差别化教学安排、恶意评分等。例如公开嘲讽学生智力、强制差生坐后排、无故扣减平时分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歧视。
家长可通过向学校教务部门投诉、向当地教育局举报或提起民事诉讼维权。注意保留录音录像、作业批改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教育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学校需建立反歧视管理制度,对涉事教师进行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等处理。若校方包庇纵容,可能面临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长期遭受歧视可能导致学生抑郁、厌学等心理问题。2021年某中学教师因长期辱骂学生被撤销教师资格,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建议家长日常关注孩子情绪变化,通过定期沟通了解在校情况。学校应加强师德培训,建立匿名投诉渠道。学生遭遇歧视时可通过12355青少年服务台寻求帮助,教育部门对查实的教师歧视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必要时可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培养平等尊重的教育环境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协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