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的情形主要有五种:一方不同意离婚、涉及财产分割争议、存在子女抚养纠纷、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1、一方不同意离婚:
当一方坚持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时,即使另一方提出协议离婚,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种情况下主张离婚的一方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判决。常见情形包括分居满两年仍拒绝离婚、长期冷战但未签署离婚协议等。
2、财产分割争议:
若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存在分歧,或对房产、股权等特殊财产的分割方案无法协商一致,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将依据财产来源、贡献度、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进行裁判,尤其涉及第三方债权债务时更需司法介入。
3、子女抚养纠纷:
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探视权行使方式等争议,当父母无法达成协议时需诉讼解决。法院会综合考量子女年龄、父母抚养条件、子女意愿8周岁以上等因素作出裁决,确保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4、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配偶一方因精神疾病、严重智力障碍等原因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监护人需代为提起离婚诉讼。这类案件需特别程序审理,必要时进行司法鉴定,并需由其他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5、事实婚姻认定:
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结婚的,起诉离婚时需先由法院确认事实婚姻关系成立。法院将审查共同生活时间、对外公示性、财产混同等要素,只有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后才处理离婚事宜。
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前做好充分准备,收集结婚证、财产凭证、子女出生证明等关键证据。涉及房产等不动产需提前调取产权登记信息,有家暴情况的应及时保留报警记录和伤情鉴定。诉讼期间可向当地妇联或司法援助机构寻求帮助,经济困难者可申请法律援助。无论选择哪种离婚方式,都应注意保护子女心理健康,避免将矛盾转嫁给孩子,必要时可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对于涉外婚姻或涉及港澳台居民的离婚诉讼,还需特别注意管辖法院选择和公证认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