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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男女两性也可用法律介入

发布时间:2011-09-14 08:45:39

性骚扰:男女两性也可用法律介入

赔礼不赔钱是放纵性骚扰

金钱不能弥补性骚扰带来的全部损失,但是金钱可以使得性骚扰带来的损害尽可能地减少;金钱可以使得法律对于侵害者惩戒更具体,让其感觉到痛。首先,客观实在的金钱可以让受害者感受到自己的权利得到社会切实的保护,让其他人明白,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国家机器运行的终极目的;金钱虽然不能抚平受害者所有的损失,但是金钱使得法律的实施变得更具体,体现了法律的尊严,避免法律成为一个空洞乏力的具文;金钱的给付,才能让侵害者明白。

仅仅要求性骚扰者赔礼道歉、或者口诛笔伐,仅仅是隔靴搔痒!其不在乎人格,奈何以人格责之?社会必须手执大棒,给性骚扰者迎头痛击!因此,金钱的抚慰虽然不是最完善的手段,但是在防范性骚扰中是万万不可缺乏的一个措施。从整体的社会效果上来看,就是放纵性骚扰。

性骚扰案件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对性骚扰案件的界定的确很难,但也正因为此,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而不是把所有事情都留给法庭决定。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是,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应该有相同或相似的判决。目前中国的性骚扰诉讼案件提交到不同的法庭,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这就使得公民难以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一些法律分析家因此指出,武汉性骚扰案件的胜诉,部分在于媒体的密切关注和由此带来的强大的舆论压力。实际上,公众舆论不应该影响到具体案件的审理,应该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来解决。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在各自的立法中界定了性骚扰的概念。无疑,法律上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改进和重新定义,但这并不能成为不立法的理由。

中国应当就性骚扰制定一部具体的法律。我们应当建立一个支持系统,在法律规定中明确地禁止性骚扰,这就可以使受害者更容易意识到她们所遭受的是性骚扰,而性骚扰是法律不容许的。关于性骚扰的专门立法还有一个重要的象征意义。

对性骚扰的立法,应当首先考虑在何种法律中作出规定,笔者的建议是使其包含在一个涉及性别平等的法律中,并使其成为劳动法的一部分。另一个问题是需要考虑何种程度的性骚扰能构成犯罪,因而应在刑法里增加关于性骚扰的内容。

众说纷纭 这是道德法庭审判吗

最后胜诉了居然就是赔礼道歉,这样就算胜诉了吗?这样就算被告输了吗?难道没有刑事责任吗?为什么没有精神赔偿费?对于恶人,还指望道德法庭的审判?如果不对性骚扰进行严厉处罚,今后这样的事情会越来越多。性骚扰以后,最多丢下一句,你去告我呀,告赢了又怎么样,不过道个歉而已。

性骚扰立法为时过早

随着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原告的胜诉,就性骚扰制定一部具体法律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性骚扰”这一概念本身存在诸多模糊、暧昧的区域,法律界线很难界定,而且性骚扰问题取证困难,量刑执法可操作性差,所以目前立法为时过早。在国外有这样的经验教训,处理不好,会导致两性关系紧张,甚至可能导致冤案错案。

两性之事非要法律介入?

法律永远都是二元价值,有罪和无罪。但两性之间的事情最是复杂,哪里是那么简单。比如欧洲的女性就很不理解美国的性骚扰,觉得连拍屁股都算性骚扰,那怎么调情?没有调情,哪里有乐趣?所谓的君子有他们的活法,但他们的活法不见得很有乐趣,也不见得适合别人。请不要总是将之过分简单化,然后直截了当地做二元价值判断。

赔礼道歉恰到好处

在对性的权利构成侵犯的各种行为中,性骚扰处于最轻微的层面。与性骚扰问题有关的,在刑法中,有强奸罪的规定,有奸淫幼女罪的规定,有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规定,这些都是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可以按照犯罪来处理。但性骚扰行为比较复杂,有的甚至都构不成违法,如仅仅一个挑逗的眼神。对不构成犯罪、违法的性骚扰行为的处罚就轻多了,可以依照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单位的行政规章来处罚。赔礼道歉、把性骚扰者公开于众,这是最恰当的处罚。

不能缺少精神赔偿

性骚扰虽然一般没有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明显的攻击,但性骚扰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更多地是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损害,尽管这种损害很难通过传统的取证方式进行证明,更无法判断精神损害与侵害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法院的审理不能对此无动于衷,撤销一审盛某向何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判决,是一种让步和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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